公告内容:
各投标人。由于原招标文件中未对不合理低价做出详细说明,现对此做出补遗说明,说明如下:
供应商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能按照评审小组要求作出合理的书面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有权认定供应商报价为不合理低价,不对其进行后续评审:
①供应商报价为所有报价中的最低价,且该报价低于次低价 8%(含8%)以上的;②供应商报价低于所有报价平均价的10 %(含10 %)以上的;
③经评审小组一致认定供应商的报价存在后续合同约风险时,可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进行书面澄清,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4)评审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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