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本局将拟撤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公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区锐文 ;经营场所:桂林象山区素信路30号安夏世纪城安沁园1栋1-13-1号房 ;成立日期:2017年3月10日,经营范围: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厂图文设计制作《涉及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除外》;国内各类广告设计、制作;计算机系统集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1月******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本人对此并不知情,同时向我局提供了本人书写的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注册的上述公司住址及电话均无法联系该公司。
******有限公司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公安局象山分局******有限公司予以撤销无异议。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属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拟做出以下决定:
******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公示期45日,对撤销决定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联系我局。联系人:彭思越、葛斌,联系电话:0773-******。
******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