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澄清部分:
1.原文:“2026年7月15日前通过规划验收”全文相应内容修改为“2026年7月15日前竣工”。
2.原文:“乙方向甲方支付闲置费,待甲方办理解除闲置手续后,仍需于2026年7月15日前对D2、F地块剩余用地完成动工建设。”全文相应内容修改为:“乙方向甲方支付闲置费,待甲方办理解除闲置手续后,动工期由2025年7月15日顺延一年(即2026年7月15日)前对D2、F地块剩余用地完成动工建设,2027年7月15日前竣工。”
3.原文:“若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协议的,在不履行本协议的其他义务且经过乙方合理催告后在限期内仍不纠正导致乙方解除协议的,甲方需赔偿乙方双倍履约保证金(已含退还履约保证金且不需向另一方计付利息),地上不动产归甲方所有。”全文相应内容后续新增:“但甲方需赔偿因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损失应当包括乙方已经对项目的所有建设成本投入与经营活动成本投入。”
二、详尽修改:
1.《方案》及附件详尽修改内容已作标黄和批注标示,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查阅。原《竞投公告》及附件与本公告及附件不符之处,以本公告及附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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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