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砀山县森之蓝塑料制品加工厂年产25万平方米地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砀山县森之蓝塑料制品加工厂年产25万平方米地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砀山县森之蓝塑料制品加工厂年产25万平方米地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 项目名称: | 《砀山县森之蓝塑料制品加工厂年产25万平方米地垫项目》 | ||
| 建设地点: | 砀山经济开发区广建产业园4号厂房 | ||
| 建设单位: | 砀山县森之蓝塑料制品加工厂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
| 公示时间: | 2025.10.29 | ||
| 项目概况: |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经济开发区广建产业园4号厂房,租赁闲置厂房1座,占地面积5324m2。选购注塑机、粉碎机等生产设备,可年产25万平方米地垫。 |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营运期废水: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及冷却废水,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2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间接排放限值及砀山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与冷却废水一同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营运期废气:注塑通过工序上方设置软帘+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90%),引入通过一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处理效率90%),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破碎工序通过上方设置软帘+集气罩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可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塑料制品工业”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中要求。 (3)营运期噪声:项目对产噪设备采取噪声环境综合整治,产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基础减振等措施,经处理后的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本项目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4)营运期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有职工生活垃圾、边角料、废毛丝、不合格品、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包装袋、废布袋。本项目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分类收集,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袋、废布袋、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废毛丝统一收集外售处理;不合格品、边角料破碎后回用;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均属于危险废物,暂存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后在砀山县政务公开网及宿州市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了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砀山县森之蓝塑料制品加工厂 相关文件:/ |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 办理部门: | ******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 |
| 邮箱: | ****** | 通讯地址: | ******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