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开发的金茂广场项目进行土地核验,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合同补充条款)(合同编号:******200615B03)约定,对该地块出让金缴交以及开竣工履约情况进行核查,经核算,你公司需按规定缴纳违约金11.4347万元。
我局已按照你公司所留地址留置文书、EMS投递,因你公司签收未果,现以公告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60日,视为已经送达你公司。
你公司有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附件:金茂广场项目违约金计算方法
******资源局
2025年4月15日
附件
金茂广场项目违约金计算方法
一、违约金计算标准
1. 1997年3月23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十六条约定:“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5%的违约金”。
2. 1997年3月23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八条约定:“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纯收益为每平方米36元人民币,总额为******.6元人民币”。
二、事实认定
1.2005年8月15日和2006年6月30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第六条第3款:“甲方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2. 1997年3月23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十三条中的《土地使用条件》约定:“4.1乙方必须在1997年12月30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面积的50%的建筑工程量。4.2乙方应在1999年元月30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叁个月,由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延建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3.《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金茂广场(东方明珠37#、38#楼))载明开工日期为2011年8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8.1.20。
三、应缴纳违约金数额
1. 1997年3月23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十六条约定:“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5%的违约金”。
2. 1997年3月23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八条约定:“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纯收益为每平方米36元人民币,总额为******.6元人民币”。
3.金茂广场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建设,需缴纳违约金为******.6元×5%=114346.98元。
******有限公司应缴纳违约金共计11.43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