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适应新形势下科技创新工作要求,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为工作主线,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持续推进区域科技创新发展,经研究,制定《进一步促进青山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措施全文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11月3日至2025年12月3日17:00整。相关意见建议请将电子版及盖章扫描版发送至征求意见邮箱:******。联系人:于磊 朱宁,联系电话:******。
附件:进一步促进青山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青山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局
2025年10月31日
附件:
进一步促进青山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构建以“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体系,围绕重点产业强化创新******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培育研发型企业 推进研发产业化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武政办〔2025〕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型企业、入孵市级及以上众创孵化载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其研发经费投入增量部分,按增幅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增幅低于10%的企业,按增量部分的4%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增幅为10%(含)至20%的企业,按增量部分的7%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增幅高于20%(含)的企业,按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二、鼓励创新平台建设。对企事业单位牵头创建且新获批的国家(全国)重点实验室、湖北实验室、武汉市产业创新联合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成功获批后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新获批的其他类别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实施科技项目。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省、市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计划项目并完成结题验收的,按照国家、省、市实际拨付经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最高100万元/项,省级最高50万元/项,市级最高30万元/项。
四、实施揭榜挂帅制。围绕我区“335”产业体系,组织实施“揭榜挂帅”项目,项目分为重大成果转化、核心技术攻关和技术转移应用三大类,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40%,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五、鼓励开展技术合同交易。对在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非企业法人)科技成果实现向青山区内企业转移转化的,按技术交易额,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4%奖励,给予高校院所对成果转化做出贡献人员2%奖励,每年每人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
对开展技术合同交易的企事业单位,其年度技术合同认定金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六、鼓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布局一批符合“335”产业方向的中试平台(基地)、产业创新园区等科技服务平台,鼓励开展公共科技服务和产业孵化等,在综合项目投资,设备投入和对外开放频次、服务质量、产出成效的基础上,择优给予运营单位最高1000万元支持。
七、鼓励举办科技活动。支持举办全球行业峰会、论坛、赛事等国际高端科技交流活动,给予最高50万元/场的活动补贴。对承办省、市科技大赛、活动的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场的活动补贴。定期举办青山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打造青山区“青睐”品牌,营造良好宣传效果,给予最高5万元/场的活动补贴。对积极报名参加政府部门主办的国家、省、市科技大赛并获得名次的,按照实际奖励资金给予同等奖励。
八、鼓励孵化载体建设。
1.认定奖励。对由国家主管部门新认定的标准级、卓越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0万元奖励,由标准级升级为卓越级的给予差额奖励。对由省级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基础级、标杆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奖励,由基础级升级为标杆级的给予差额奖励。对由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武汉市孵化器,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
2.运营奖励。鼓励专业技术服务团队以青山区“335”产业或武汉市未来产业为主导运营方向,开展高水平众创孵化载体建设运营。服务团队与产业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共建协议,根据协议完成情况,给予最高每年100万元的专项运营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3年。
3.考核奖励。获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考核优秀的众创孵化载体,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给予同等奖励。
九、鼓励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按照10万元/家标准,分2年给予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十、其他事项
1.本政策由青山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2.本政策自公布******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山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规〔2021〕3号)于本政策生效之日失效。
3.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4.同一主体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青山区多项政策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落实。
5.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