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环评科。公示期为2025年10月31日—11月6日
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 |||
项目名称: | 差别化、功能性改性材料扩建项目 | ||
建设地点: | 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产业园区 |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
建设项目概况: | ******有限公司拟在鹤壁市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姬家山产业园现有厂区内扩建差别化、功能性改性材料扩建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15000t/a差别化、功能性改性材料。厂区内现有年产10000吨差别化、功能性改性材料以及25000吨交联功能性高分子材料项目,其中生产规模为差别化、功能性改性材料10000t/a,螯合树脂5000t/a、抛光树脂20000t/a,并于2024年2月8日通过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批复文号为:鹤环审〔2024〕2号,目前正在稳定生产运行中。本项目利用厂区现有差别化、功能性改性材料生产车间预留空间建设一条年产10000t/a生产线、一条年产5000t/a生产线。项目环保工程废水、固废处理设施依托现有工程,并根据现有政策对现有废气治理设置进行改造,现有工程有机废气处理措施整改为:螯合树脂和聚酯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开处理,其中螯合树脂生产废气、储罐大小呼吸气、危废间废气分别收集后一起经“碱喷淋塔+气液分离+树脂吸附脱附”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根25m排气筒(DA001)排放;聚酯生产废气收集后经“导热油炉”燃烧处理,处理后经现有工程1根25m排气筒(DA001)排放,现有1根18m高排气筒(DA005)不再进行使用;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加盖密闭后经1套“碱喷淋+生物滴滤”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5万元。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 主要包括工艺废水、过滤器及组件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真空泵排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以及树脂吸附脱附废水。本项目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的最大排量为12.79m3/d,厂区设计300m3/d污水处理站(现有污水处理规模可以满足依托需求)。本项目废水依托现有工程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站主体工艺采用“调节池+UASB+水解酸化+A/O+二沉池+生物碳滤”,本项目聚酯车间废水收集后经“UASB”装置处理后与经“调节池”匀质处理的现有工程其他废水一起进入“水解酸化+A/O+二沉池+生物碳滤”进行处理,处理后与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一起经厂区总排口排放。废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表1、表2间接排放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收水要求。(COD≤300mg/L、BOD5≤70mg/L、总磷≤5mg/L、氨氮≤30mg/L、SS≤150mg/L、总磷≤5mg/L)。 (2)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聚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气、原料上料粉尘,导热油炉燃烧废气、原料储罐大小呼吸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和危废间废气。 聚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引至现有工程天然气导热油炉进行燃烧处理,处理后经现有工程1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中天然气导热油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豫环办〔2024〕72号)中“燃气锅炉”限值要求;乙醛、乙二醇(以非甲烷总体计)排放浓度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要求、《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附件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豫环办〔2024〕72号)及补充说明(豫环办〔2025〕34号)中“有机化工行业—A级”限值要求。 原料储罐大小呼吸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分别收集后经密闭管道引至现有工程有机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工艺为:碱液喷淋+气液分离+树脂吸附脱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处理后废气污染物排放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要求、《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附件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豫环办〔2024〕72号)及补充说明(豫环办〔2025〕34号)中“有机化工行业—A级”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加盖密闭收集后经“碱喷淋+生物滴滤”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6)排放,硫化氢和氨排放速率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VOCs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要求、《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附件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豫环办〔2024〕72号)及补充说明(豫环办〔2025〕34号)中“有机化工行业—A级”限值要求。 聚酯生产过程中原料上料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后经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现有工程1根27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粉尘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要求以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豫环办〔2024〕72号)及补充说明(豫环办〔2025〕34号)中“有机化工行业—A级”限值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装置区无组织废气、粉状原辅料投料等;项目生产采取全流程控制、合理密封、加强维护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河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指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控制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 (3)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为设备压缩机、风机、泵类等,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机械噪声,项目通过隔声罩壳、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合理布置设备等措施,各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材料、废导热油、缩聚残渣、生化污泥、废树脂、实验废液、废机油。其中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包装材料、废导热油、缩聚残渣、废树脂、实验废液、废机油,收集后暂存于厂区1座40m2************有限公司处置。危险废物按类别、代码分区存放;地面设地沟和集水池,防止危废泄漏至室外。危废间的设计、施工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47号)中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建设。 | ||
公众参与情况: | 已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公众参与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办理部门: | 鹤壁市生态环境局 | 受理地点: | 鹤壁市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落款日期: | 2025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