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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财政局行政裁决书

义乌市财政局行政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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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10-31
招标文件下载

一、项目编号:QSZBYW250052ZHCK        

******保健院一体化产床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8-1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太仓市沙溪镇归庄沙鹿公路            

被投诉人 1 :******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3号中田大厦21楼 

被投诉人 2 :******保健院 

地址:******保健院新科路C100号 

相关供应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迪凯国际中心3402-1 

                   

五、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诉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未能做好尽职调查,且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都在不进行客观实质性调查的情形下,即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进行搪塞,给出质疑不成立,回复敷衍,存在履职不严谨。
投诉事项2:投诉人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招标要求,且在价格上明显优于中标供应商,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查询中标结果,投诉人理应中标却未中标,通过查询公示的“十、技术评分明细”,仅公示了商务技术得分、报价得分,最终显示了总分,并未对评分细则进行公示,投诉人认为该项目评标过程存在严重问题,故投诉人要求向投诉人公开中标供应商及投诉人的具体详细评分细则以及两家公司的具体扣分项。
         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所投品牌Hill-Rom,规格型号P3700的一体化产床不能实质满足“招标文件 第三章 招标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 四、技术要求 3.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序号1,名称一体化产床,技术参数、二、功能及配置”中的“▲2.24和2.32(包括▲2.32.1、▲2.23.2、2.32.3、2.32.4)条款”要求,存在虚假应标,其中标应无效。
           二、被投诉人辩称
******有限公司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1答辨:质疑阶段,投诉人于8月27日针对质疑内容“中标供应商所投品牌Hill-Rom,规格型号P3700的一体化产床不能实质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提供了“实测图”。因无法确认实测图的来源及对应品牌产品型************有限公司代理招标的项目上其专人测量的,并提供了现场拍摄的样机铭牌及视频。
经核实,投诉人提供的样机铭牌及视频显示,所拍摄的品牌产品型号为Hill-Rom P3700。投诉人提供的样机铭牌及视频不足以证明实测图对应的品牌产品型号与铭牌及视频对******有限公司所投产品。
******有限公司提供了书面说明、所投品牌Hill-Rom产床的使用说明书、产品实物图、样机铭牌,证明其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有限公司未能做好尽职调查,且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都在不进行客观实质性调查的情形下,即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进行搪塞,给出质疑不成立,回复敷衍,存在履职不严谨”缺乏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2答辩: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与质疑阶段质疑事项1内容一致。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投标人综合得分=商务分+技术分+价格分。价格分是供应商综合得分的一部分,不是唯一的评审因素。《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明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投诉人所述“具体详细评分细则”已于2025年8月15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完成
 公示,且采购结果公告中已同步公布具体技术商务评分明细,采购代理机构已依据相关规定执行上述公开程序。投诉人所述“两家公司的具体扣分项”,根据相关规定,该内容不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因此不存在“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情形。

综上,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3答辩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与质疑阶段质疑函中质疑事项2内容一致。

   质疑阶段,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2“中标供应商所投品牌Hill-Rom,规格型号P3700的一体化产床不能实质满足“招标文件 第三章 招标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 四、技术要求 3.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序号1,名称一体化产床,技术参数、二、功能及配置”中的“▲2.24和2.32(包括▲2.32.1、▲2.23.2、2.32.3、2.32.4)条款”要求,存在虚假应标,其中标应无效”提供了“实测图”“其他项目现场拍摄的样机铭牌及视频”。

******有限公司已于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招标文件“第三章 招标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 四、技术要求”中“▲2.24”“▲************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诉人提供的“其他项目现场拍摄的样机铭牌及视频”投诉人提供的样机铭牌及视频不足以证明实测图对应的品牌产品型号与铭牌及视频对应******有限公司所投产品。 

******有限公司所供中标产品,已于2025年10月13日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产品送达后,采购人已组织现场初步实测。经对产品功能完整性、核心参数匹配度进行核查,确认所供产品的功能及参数均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与要求,初步实测结果合格。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二)被投诉人2******保健院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1答辩如下:该投诉事项答辩责任主体为采购代理机构。

 针对投诉事项2答辩如下:投标人所诉“具体详细评分细则”已于2025年8月15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完成公示,且采购结果公告中已同步公布具体技术商务评分明细,采购代理机构已依据相关规定执行上述公开程序。投诉人所述“两家公司的具体扣分项”,根据相关规定,该内容不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因此不存在“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情形。

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3答辩如下:******有限公司中标产品已于2025年10月13日送达我方,经我方初步实测,确认所供产品的功能及参数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部分参数实测图详见附件)。后续验收阶段,我方将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对所供产品开展验收。

我方在质疑阶段已协助代理机构核实投标文件及证明材料,现结合中标产品实测结果,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QSZBYW250052ZHCK), 2025年7 月 9日发布采购公告。8月15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投诉人于2025年8月27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共2个质疑事项。经审查,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投诉人就质疑事项2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来源和关联性进行补正说明。投诉人于2******************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和说明材料,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9月5日书面答复质疑。质疑答复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阶段:采购人初步实测确认所供产品的功能及参数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了部分参数实测图。同时明确后续验收阶段将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对所供产品开展验收。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该项目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投诉人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充分,被投诉人答辩相关意见合法有据,故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本机关难以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处理时间:2025年10月28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财政局

2、联 系 人:龚女士

3、联系电话: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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