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对公众意见收集调查,了解项目运营后公众的反应。咨询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是否有关于本公司的投诉等。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一、建设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
******有限公司
(3)建设地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淖毛湖农场产业聚集园区南片区。
******有限公司5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项目以及其他附属及配套设施。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淖毛湖农场产业聚集园区南片区
联系人:冯工
联系电话:******
三、后评价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的名称
******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_665329.html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在本信息公开后5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