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作市央德片区供水工程(第一标段)二次
的澄清函
合作市央德片区供水工程(第一标段)二次项目原招标文件中: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1.4.1条(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的要求):申请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资质;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拟派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 B 证;
现澄清为: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1.4.1条(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的要求):申请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资质,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 拟派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 B 证。
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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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