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养评估工作要求和我县收养工作实际,我局决定将三原县民政局儿童收养评估工作事项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按照公开、公平和择优的原则,现将有关委托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三原县民政局儿童收养评估工作。
二、委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陕西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申报条件
申报承接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者评估、儿童社会工作,或者具备评估、儿童社会工作相关经验;
(四)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若委托机构为社会组织,需有不少于3名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人员。
四、委托要求
1、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提供良好的服务,根据县民政局的实际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儿童收养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
2、形成的报告要求数据充分,内容详实,分析到位。
3、评估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被收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五、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本机构简介;
2、机构登记证书、执业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及相关资质证明;
3、评估报价明细。
4、诚信承诺书(近三年信誉情况)。
六、申报时间
有意向的第三方机构按以上要求,将申报资料于2024年5月25日前提交至三原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
联?系?人:田??向
联系电话:******
******街道办政府街4号三原县民政局一楼社会福利股
三原县民政局
2024年5月13日
一、委托事项
三原县民政局儿童收养评估工作。
二、委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陕西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申报条件
申报承接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者评估、儿童社会工作,或者具备评估、儿童社会工作相关经验;
(四)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若委托机构为社会组织,需有不少于3名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人员。
四、委托要求
1、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提供良好的服务,根据县民政局的实际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儿童收养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
2、形成的报告要求数据充分,内容详实,分析到位。
3、评估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被收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五、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本机构简介;
2、机构登记证书、执业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及相关资质证明;
3、评估报价明细。
4、诚信承诺书(近三年信誉情况)。
六、申报时间
有意向的第三方机构按以上要求,将申报资料于2024年5月25日前提交至三原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
联?系?人:田??向
联系电话:******
******街道办政府街4号三原县民政局一楼社会福利股
三原县民政局
2024年5月13日